日前,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聯合印發《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的申報、組織實施、驗收與命名、動態評估等工作提出指導和支持,以加快推動城市貨運配送體系綠色低碳發展。
《管理辦法》提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部級評審意見,組織轄區內示范工程創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發《實施方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在組織創建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城市過程中,創建城市應每年開展一次自查評估工作,對照《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績效考核評分細則》進行自評打分,并編寫示范工程總結報告,報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審核。
同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創建城市的跟蹤督導和績效評估,定期開展集中督導,并結合創建城市上報材料,開展實地查驗,進一步完善示范工程總結報告,并與本省份推進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所編制或發布的相關規劃、政策文件、標準規范、典型案例、創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
《管理辦法》指出,創建期結束后,已完成《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的示范工程,可申請驗收。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制定示范工程驗收方案和驗收考核指標,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的示范工程開展驗收。驗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評、省級審核、部級驗收”等程序進行。
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從示范城市獲得稱號次年起,按照“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標準不降”的原則和“三年一評估”的要求,組織開展示范城市動態評估工作。動態評估期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持續開展跟蹤督導工作,組織示范城市開展年度評價工作。動態評估工作每三年開展一次,按照“城市自評、省級初審、部級評估”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