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交通運輸部將舉行本年度第八次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吳春耕表示,按照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的要求,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將于9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辦法》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一是改革拖輪費計費方式。將拖輪費由按拖輪馬力和使用時間計收,調整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類型計收,統一規定拖輪費艘次單價。
二是優化船舶引航收費結構。增設8萬凈噸至12萬凈噸的一個收費檔次,并對12萬凈噸以上的大船引航費實行固定標準上限封頂。同時要求各引航機構積極推進“陽光引航”,進一步提升引航服務水平。
三是進一步減少政府定價收費項目。將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范圍,該費用由國內客運企業向港口經營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四是理貨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目前,港口理貨經營市場已經放開,因此明確理貨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要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快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
自2014年以來,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一系列港口價格改革政策措施,精簡收費項目,將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45項減到18項,同時降低收費標準,并建立實施了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經測算,每年可為進出口企業和航運企業減負10億元。此次修訂發布《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港口價格形成機制,預計每年可再為航運企業減負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