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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運輸部發布《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如果當事人行為屬于輕微違法事項范疇,沒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對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目前全國多個省份已經在執行“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相關政策,接下來我們盤點一下。近日,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施行《在全省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實施方案(試行)》,公布21項“輕微不罰”“首違不罰”事項。《方案》中指出,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適用于首違不罰。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確認后,自愿簽署《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書》,當場改正或者承諾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在承諾期限內提交相應佐證材料,完成一系列程序后,即可免于處罰。從今年12月1日起,杭州交警將在原有的輕微違法“優駕容錯2.0”管理措施基礎上,調整和擴大輕微違法首次警告的范圍,正式實施“3.0”版本。“優駕容錯3.0”措施中,機動車有11種違法行為之一,連續3個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圍內無該違法記錄的,對該首次違法口頭警告教育,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不予處罰:
未按導向車道行駛,但未影響相關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違反車道分隔禁止標線,但未影響相關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內仍駕駛機動車的,但不得繼續駕駛車輛;駕駛機動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超速未達20%的。自2021年7月1日起,廣東公安機關對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對10種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僅限駕駛貨車首次超載10%以下,消除違法狀態后);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或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10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放管服”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開始正式實施,其中涉及交管業務12項,以下這15種輕微交通違法不處罰: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的在車況良好、道路暢通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慢行、停駛、阻礙后車通行的駕駛機動車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卡友經常在外跑車,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一不小心就會被處罰。首次輕微違法免罰政策,對于卡友們來說是一件好事,希望更多的地方執行這項政策,讓卡友運營之路更加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