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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規定取消從事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批準、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研究立項審批的初審、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初審、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的初審、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處方藥轉換非處方藥申報資料的初審、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藥品注冊補充申請的初審、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的初審等7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