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蘇省靖江市德橋倉儲有限公司“4.22”火災等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事故教訓,強化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管理,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結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 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號)有關工作要求,報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決定自即日起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為期半年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切實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交通運輸部
國家鐵路局
2016年5月19日
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督促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風險,及時治理事故隱患,通過整治提升一批、整頓一批、關閉一批問題企業,切實提升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范圍
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含生產、經營、運輸環節的罐區、庫場、堆場等),重點是構成重大危險源且涉及硝酸銨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氣體的儲存場所,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及液化氣體的儲存場所,尤其是單獨儲存經營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區。
三、整治內容
(一)儲存場所未取得合法規劃手續、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經過正規設計,存在違法建設和經營、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的。
(三)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不落實,未制定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規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無證上崗,對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未對重大危險源定期辨識、評估及備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體系或體系不穩定不可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安全儀表系統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維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液位、溫度、壓力等重要運行參數監控系統運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報警和自動聯鎖設置及運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儲罐、低溫儲罐、壓力球罐進出物料管道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未設置緊急切斷設施;可燃、有毒氣體泄漏報警系統的配置和運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報警時,崗位人員未及時到現場確認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儀表系統管理不規范的。
(七)違反爆炸品(《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規定的1.1項、1.2項)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區內存放的規定,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超量儲存、違規混存、超高堆放、野蠻裝卸等現象的。
(八)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違反有關國家標準要求,未建立并嚴格落實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罐區未配置避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檢修、檢測;儲罐切水、倒罐、裝卸過程中,未安排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看護;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管線超流速操作;在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的管道內違規添加強氧化劑、易聚合、強腐蝕等可能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物質;庫房內違反規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時處置,現場有“跑、冒、滴、漏”等現象的。
(九)未審核承包商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業績,未對承包商實施入廠前安全教育,未對承包商作業過程進行現場監督、過程監控,未有效防控作業安全風險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制定符合實際需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應急預案未與地方政府有效銜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使用不到位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等同行業事故教訓,未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隱患不全面、不徹底的。
四、工作分工
安全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鐵路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分工負責。交通運輸部門和鐵路部門要及時將專項整治中涉及其他管理部門職責的事項通報給同級的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及時將有關事項通報同級的相關管理部門。
五、進度安排
(一)安全風險隱患摸底及企業自查自改階段(2016年5月至7月)。
各省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動員部署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開展專項整治。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認真組織摸排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底數,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及其安全風險的分布檔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安委會將有關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要結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 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內容作為重點,全面開展自查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建立臺賬并及時整改;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落實責任,限期整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停產。
(二)政府部門檢查督導階段(2016年8月至10月)。
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組織專業力量將專項整治與執法檢查、專項督查緊密結合,對重點企業、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進行全面抽查督查督導,督促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將根據專項整治開展情況,適時聯合組織暗訪暗查督導,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三)總結階段(2016年11月)。
各省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認真總結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成效和經驗并及時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會同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全面深入總結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情況,向國務院上報總結報告。
六、有關要求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專項整治工作,與落實《通知》緊密結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分解細化任務,有序推進,務求實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有關企業要將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的自查自改情況于2016年7月5日前分別報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及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每月5日前將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分別報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及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三)各省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和匯總,將本地區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統計表(見附件1)于2016年5月31日前分別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每月15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報送執法檢查處罰情況明細表(見附件2)及專項整治進展情況,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四)各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及時收集、分析、報告專項整治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抄送其他有關部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會同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健全完善有關規定標準要求,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