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引航機構,有關港口、航運企業,中國船東協會、港口協會、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引航協會、理貨協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我國水運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平穩運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費收費政策,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船舶使費收費項目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提供船舶進出港服務,可收取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圍油欄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以及垃圾處理、供水、供油、供電服務收費等費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取消現行收取的靠墊費,以及引航費中的引航員滯留費和引航計劃變更費,將系解纜費、開關艙費并入停泊費收取。
二、改進船舶使費計費辦法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起碼計費噸由500凈噸提高到2000凈噸,40001—80000凈噸部分、超過80000凈噸部分收費標準(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分別降低到每凈噸0.45元、0.425元。節假日、夜間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行引航和拖輪作業的,引航費、拖輪費加收的比例降為45%。鼓勵港口經營人在不超過按拖輪馬力、作業時間確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根據接受拖輪服務的船舶噸位、船長、進出港次數等情況綜合計收拖輪費。歸并后的航行國內、國際航線船舶停泊費收費標準分別調整為每日每凈噸0.08元、0.25元。
三、完善船舶使費管理方式
對船舶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以上述調整后的收費標準為上限,圍油欄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以現行收費標準為上限(具體水平詳見附件),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
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到每噸0.25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規范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不得擅自增設船舶使費收費項目,不得超過上限收費標準計收船舶使費。要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具體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要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不得只收費、不服務。
六、強化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的指導、監督,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15年9月20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抵觸的有關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