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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記者從南昌海關駐高新區辦事處獲悉,國務院修訂的新《海關稽查條例》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稽查制度,創新海關后續監管方式,增加企業主動披露、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協助稽查等內容,形成海關、社會力量以及企業三方主體協同治理格局。
據介紹,新稽查制度拓展了海關監管的時間和空間,監管時間由口岸通關的短暫時間延伸到通關后三年內,監管對象由傳統的單一對貨物監管向對企業和貨物監管并重轉變,推動了海關監管時空的“前推”和“后移”。新增加的企業主動披露制度依托企業的自我規范,鼓勵企業對海關尚未發現的問題主動上報,促使企業自我規范,誠信經營。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制度,實現了過去“以海關為主”的監管模式向企業自主管理、社會力量參與共同管理的綜合治理模式轉變。對于違法行為,新《條例》采用寬嚴相濟的懲處措施。新《條例》在提高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的同時,規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今年以來,該辦開展稽查作業10家,引入中介參與稽查4家,查發問題3起。新《條例》的落實,提高了海關執法效能,在規范企業進出口活動,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打擊走私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