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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平穩運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通知》(財稅[2016]86號)文件精神,江西省財政廳近日下發通知,就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從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