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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在落實“放管服”、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
進一步簡政放權。突出轉變政府職能,破除制約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體制機制障礙。取消兩項許可,不再對城市公交駕駛員實施從業資格考試,將汽車租賃經營許可改為汽車租賃經營備案;減少一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活動不再納入《條例》的調整范圍。
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推進道路客運轉型升級,對成立線路公司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班線經營者,在運力投放、班次增減和停靠站點變更等方面由原先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鼓勵班線、包車開展定制客運,為乘客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鼓勵開通旅游專線、旅游直通車,支持客運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推進道路客運融入旅游發展。
注重提升服務民生能力。在農村客運方面,要求推進發展鄉村道路運輸,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明確了農村客運班線可以實行公交化運營。在城市公交方面,規定了城市公交線路向城市規劃區外延伸和跨行政區域延伸的條件,為“公交出城”提供法律依據。在貨運方面,鼓勵貨運經營者開展多式聯運,引導建立全程運輸一單制服務方式,明確了城市物流配送的管理措施。在維修和駕培方面,建立機動車維修配件追溯制度,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教學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規范出租汽車客運。原《條例》有關出租汽車客運的內容予以刪除,重新規范了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對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發展進行了定位,強調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特點、社會公眾出行需要,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約出租汽車,為社會公眾提供品質化、多樣化的出行服務。確立了出租汽車客運的法律地位,對巡游出租車和網約出租車的客運經營、車輛運營和駕駛員從業實行行政許可,明確了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服務行為規范。
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條例》將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出租汽車經營等許可事項由前置審批修改為后置審批;規定了班線客運、城市公交、巡游車經營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確定市場經營主體,不得有償出讓和擅自轉讓。《條例》規定運政執法檢查應當采取雙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從業人員實行誠信評價管理,對守信者實施獎勵、對失信者予以懲戒。《條例》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協同處置機制,加強聯合執法檢查。
強化安全管理責任。道路運輸安全是影響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條例》專門設置了一章規范道路運輸安全,強調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和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運輸車輛配齊安全設施設備;規定客運經營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反恐職責,明確省市際客運班線應當實名售票、汽車租賃經營者要查驗承租人身份,要求公交車要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公布違禁物品目錄等。
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條例》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營者、從業人員、運輸車輛退出道路運輸市場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如:對道路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日未經營的或者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構注銷或撤銷其許可。對發生較大及以上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經營者,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兩年內不得申請相應范圍的經營許可。(胡宗平)
鏈接:《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全文
http://jxrd.jxnews.com.cn/system/2017/10/25/0164982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