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出臺《江西省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細則》將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江西省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江西省大件運輸許可工作,加強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提高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質量與管理效率,優化全省交通運輸營商環境,助力“中國制造”和重大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內容包含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通行管理、服務保障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條 江西省大件運輸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大件運輸,是指載運不可解體物品,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屬于超限運輸車輛,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許可,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的行為。 第五條 車輛整備質量、單軸最大軸荷或外廓尺寸不符合GB1589-2016規定的專用作業車行駛公路時,應當參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大件運輸許可。 第六條 大件運輸按照車貨總體外廓尺寸和質量,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一類大件運輸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 (二)二類大件運輸為超過一類大件運輸標準且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 (三)三類大件運輸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工作。 委托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大件運輸許可有關服務工作。 委托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全省干線公路基礎數據庫動態更新及全省道路運輸領域經營業戶、從業人員、運輸車輛、運輸資質和信用等有關工作。 各級公路事務性機構、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貨運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大件運輸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或相關網站公示。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大件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并在運單上如實填寫托運名稱、規格、重量等相關信息。 大件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在行駛公路前,依法申請辦理大件運輸許可手續: (一)進行跨省、省內范圍內跨設區的市大件運輸的,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二)進行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大件運輸的,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三)進行區、縣內大件運輸的,向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第十條 申請大件運輸許可的,承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加蓋承運人印章: (一)大件運輸許可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外廓尺寸和質量,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數、軸距和輪胎數,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總質量、各車軸軸荷,擬運輸的起訖點、通行路線和行駛時間; (二)承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一條 屬于三類大件運輸的,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情形的,承運人申請大件運輸許可時,除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加蓋承運人印章: (一)記錄車貨總體外廓尺寸信息的輪廓圖,主要采用繪圖或者照相的方式,對車貨總體輪廓進行記錄,能夠清晰顯示車貨外廓具體參數,并且包含正視圖、側視圖的證明材料; (二)護送方案,主要包含護送車輛配置方案、護送人員配備方案、護送路線情況說明、護送操作細則、異常情況處理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通過網上提交申請的,材料形式為材料原件的彩色電子掃描件。承運人現場提交大件運輸許可申請的,應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其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承運人印章。 第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如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承運人提出的大件運輸許可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貨物屬于可分載物品的; (二)承運人所持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經營資質不包括大件運輸的; (三)承運人被依法限制申請大件運輸許可未滿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載運單個不可解體物品的大件運輸車輛,在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的前提下,加裝多個品種相同的不可解體物品或加裝該不可解體物品配件,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發生改變的,視為載運不可解體物品。 第十五條 申請事項屬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1 個工作日內受理大件運輸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1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承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不予受理大件運輸申請的,應當現場或在系統反饋具體原因。 第三章 審查決定 第十六條 起運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以江西作為起運地的三類大件運輸申請,通行路線所屬行政區域的起運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大件運輸車輛核查工作,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并在作出許可決定前必須組織現場勘驗,核對申報材料是否屬實,重點核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貨物是否屬于可分載物品; (二)車貨總體外廓尺寸、總質量、軸荷等數據是否與申請信息一致; (三)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 (四)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志; (五)貨物裝載方式是否造成車貨總體外廓尺寸顯著加大,影響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安全; (六)護送車輛配備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 現場核查時,原則上核查地點為申請材料中通行路線起點,需要變更核查地點時,可依據實際情況商定核查地點,但應以起運點2KM范圍內為限。 現場核查單位在核查前,應通知申請人提前準備《大型不可解體物品調運單》以備核查;屬從生產單位起運的貨物的,由生產單位提供;非從生產單位起運的貨物的,由托運人提供。 現場核查人員必須使用具有影像攝錄功能的信息化裝備對車貨信息(正視、側視、后視)、護送車輛(與運輸車輛并排正視)進行攝錄或拍照,核查完畢后填寫大件運輸許可現場核查單并上傳至江西省大件運輸許可系統,經核查與申請信息不符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大件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勘測通行路線,并結合養護工程等技術部門的意見,提出切實可行的勘驗意見,不得簡單以超出橋梁現有限載限高限寬、轄區車流量大、無法開展橋梁驗算等理由卻不提出服務措施,而直接否決、阻礙或者消極抵制大件運輸許可申請;必要時可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驗算,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路管養部門對承運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進行審查,并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車貨總質量未超過 120000 千克的大件運輸車輛行駛一級公路或者高速公路,以及通行不低于公路一級汽車荷載且技術狀況評定為一類或者二類的橋梁的,無危橋或施工改造影響通行等情形下原則上不需采取加固、改造措施。 已通過驗算且驗算處于有效期內的路線,大件運輸車輛車貨總重、貨物裝載、平均軸荷等優于驗算車型的,不再進行驗算。 第二十條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應當滿足公路設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采取臨時措施,便于實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慮與公路設施的技術改造同步實施; (三)對公路設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無法滿足大件運輸車輛通行的,可以考慮采取修建臨時便橋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條路線可供選擇的,優先選取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費用低的路線通行; (五)同一時期,不同的大件運輸申請,涉及對同一公路設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運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則分擔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于一類大件運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對于二類大件運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作出; (三)對于三類大件運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 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省級轉送的申請材料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于一類大件運輸,自收到轉送的申請材料起即時作出; (二)對于二類大件運輸,自收到轉送的申請材料起 1個工作日內作出; (三)對于三類大件運輸,自收到轉送的申請材料起 4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二十三條 對一、二類大件運輸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且信用履約良好的可實行快速審批;加強三類件冒充二類件的勘驗 、審核工作,對疑似虛報申請材料、有失信違法記錄、列入風險名單及重點監管對象的承運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下發至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加強監管。 對三類大件運輸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沿線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反饋至江西省大件運輸許可平臺。 對信用優秀誠信經營的大型設備生產廠家提交的三類件申請,首次進行現場核查審批通過后,后續的大件申請在未超過首次申報的車貨外廓尺寸、車貨總重、軸重,且承運車型、通行路線一致的情況下,生產廠家提供《大型不可解體物品調運單》后,無需再次現場核查。公路路況符合通行條件,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予以快速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車運輸,車輛單軸的平均軸荷超過10000 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 13000 千克的; (二)采用多軸多輪液壓平板車運輸,車輛每軸線(一線兩軸 8 輪胎)的平均軸荷超過 18000 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 20000 千克的; (三)承運人不履行加固、改造義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承運人頒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依托公路超限檢測站、高速公路收費站等具備檢查條件的場所進行檢查的有關事項應做好事前告知,將有關要求備注在《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上。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承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承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車輛護送 第二十六條 車輛護送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業務規范和技術要求實施。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情形的,承運人在申請大件運輸許可時還應當提交記錄載貨時車貨總體外廓尺寸信息的輪廓圖和護送方案。 未配備明顯安全警示標志、護送標志、應急設備、通信設備的非專業車輛不得作為護送車輛。 承運人應當按照護送方案自行護送或委托具備護送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護送。 第二十七條 護送車輛必須全程參與護送運輸任務,如遇車輛故障更換護送車輛,需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八條 護送車輛應安裝明顯提示警示標識。護送車輛應在車體兩側噴涂或張貼“公路大件護送”字樣,表明車輛性質為公路大件運輸護送車輛。 第二十九條 護送車輛需配備以下裝備: (一)三角警告牌(不少于2個); (二)反光錐(不少于20個); (三)有反光功能的安全告示牌、停車楔(不少于2個); (四)救援繩索、千斤頂、消防鉗、滅火器和醫用急救包等安全救險器具。 第三十條 每輛護送車輛,應配備不少于2名大件運輸護送人員(含駕駛員),同時需配備2個對講機。護送人員在執行護送任務時應統一著前后印有“大件護送”字樣、明顯反光標識的專業服裝。護送人員護送任務時配置通信、安全器具、應急等設施及工具。 第三十一條 大件運輸護送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護送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大件運輸車輛護送組織、聯系、協調、實施等事宜,按許可的護送方案實施; (二)實施護送前,護送人員應當對大件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排除風險隱患; (三)在行駛過程中,護送車輛應當全程開啟雙閃燈,與大件運輸車輛形成整體車隊; (四)護送隊伍應當通過對講機、電話等,保持實時、暢通的通訊聯系; (五)需勻速居中行駛通行公路橋梁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時,護送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防護的要求指揮大件運輸車輛單車沿橋梁中心線勻速行駛,依次通行,前車完全通過后,后車方可通行;嚴禁在橋上制動、變速或停留; (六)對于大件運輸采用“單車過橋”通行方案的,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應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配合護送。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持續加強宣傳推廣,開展大件運輸大走訪活動,主動公布區域辦理網格化服務人員,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大件運輸企業開展業務培訓,深入宣貫大件運輸許可政策,幫助大件運輸企業有關人員熟悉網上許可系統平臺,切實提高系統使用效率和許可工作效率。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大件運輸主通道的建設,對通行能力不足的互通匝道、收費站加大改造力度,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超寬車道。大件運輸主通道沿線地市,應至少設置一條正常通行寬度4.5米至6米的超寬車道。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合理改造大件運輸通道收費站超寬車道的稱重檢測設備,增設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設備,實現對大件運輸車輛車貨總質量、總體外廓尺寸、軸荷等數據的快速檢測。可在省界入口方向、ETC門架處、收費站加裝稱重檢測設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全面梳理本地區大件運輸重點貨運源頭情況,報請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重點貨運源頭單位。鼓勵大件運輸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稱重檢測、外廓尺寸檢測和視頻監控等設備,接入大件運輸許可系統,實現“不見面”核查;接入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監管信息系統或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防止未經許可或車證不符的大件運輸車輛出站出場。 第三十五條 各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加強橋梁、公路的管理和養護,科學統籌安排養護作業時間和方式;定期開展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檢測和評定,及時報送養護施工計劃更新技術狀況數據,為大件運輸許可審批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其技術狀況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受理審批、協調溝通、業務咨詢、技術保障、服務監督等工作,并落實“AB”崗制度,及時辦理大件運輸許可。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工作經費保障,統籌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用于勘測、驗算、監管、服務保障等能力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大件運輸車輛應當隨車出示有效《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并主動接受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監督檢查。 大件運輸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應當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登記內容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九條 大件運輸監管部門應加強大件運輸車輛通行檢查,重點抽查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車輛號牌、車貨總質量、總體外廓尺寸、軸荷等數據是否一致;是否按許可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是否按照許可的護送方案護送。發現違法情形及時處理。對未按要求進入指定場所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在許可申請、行政檢查時重點審查和核驗。對拒絕配合調查處理的車輛應錄入風險名單管理。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依托許可平臺或治超信息平臺、公路超限檢測站、收費站、路面車輛檢測、貨運車輛衛星定位、ETC門架、高速公路稱重檢測等,加強對大件運輸車輛總體外廓尺寸和質量的核查,定期開展本區域許可的大件運輸車輛倒查監管,發現虛假申報、“大車小證”、不按許可路線和時間行駛等違法情形的,依法進行處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收費站出入口管理,核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發現大件運輸承運車輛、車貨尺寸、通行路線、通行時間及裝載物品等有關情況與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未經許可和持假證的大件運輸車輛,應當制止其繼續行駛高速公路等違法行為,及時報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并對發現的涉嫌違法大件運輸車輛定期統計上報,推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專項查處。 第四十條 大件運輸許可申請實施信用分級管理,對信用良好的優先辦理,對失信行為實施閉環管理。大件運輸承運人、大件運輸車輛在江西申報大件運輸許可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經執法機構核實認定后,1年內不得在我省申請大件運輸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通行證的,經執法機構核實認定后,3年內不得在我省申請大件運輸許可。 承運人被列入“信用中國”、“信用交通”網站公布的失信名單的,在失信名單信息撤出前,限制申請大件運輸許可。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加強大件運輸許可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明察暗訪,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情況,聯合相關單位打擊“黃牛”帶路等違法行為。發現在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或與“黃?!眱韧夤唇Y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大件運輸許可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列入年度目標管理指標。重點考核以下幾個方面: (一)大件運輸許可工作的辦理時限; (二)大件運輸許可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大件運輸許可工作的社會服務效果; (四)大件運輸許可工作的業務技能掌握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對大件運輸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大件運輸許可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與工作系統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以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追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8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