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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哈稅稽二送告〔2022〕61號文顯示,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舉報,稅務局同時對26戶運輸企業的涉稅檢查,注冊地址均在哈爾濱市呼蘭區境內,且均存在無實際地點、無實際業務,企業無運輸車輛、進項均為向各石化企業購買的液化氣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交稅金基本為零的涉稅疑點,涉嫌團伙虛開發票。
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30109MA1CDM8M1F)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11日對你(單位)(地址:哈爾濱市呼蘭區新華街新華小區2#樓6單元3層1號(住宅))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被舉報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1、注冊地址并未發現你單位生產經營。經對你單位登記注冊地址進行實地檢查,未發現你單位生產經營痕跡。2、無法聯系企業相關人員。經撥打該企業稅收征管系統內登記預留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電話,均顯示空號無法取得聯系。經房主通過微信語音通話及視頻通話方式試圖與租房人取得聯系,接通后均不接聽。由于舉報人舉報的此類運輸企業涉及多戶,在我局同時對此類運輸企業開展檢查后,你單位于2021年12月20日將法定代表人由原來的徐欣欣變更為現法定代表人張洪福。同時,在檢查組實地檢查過程中,房主通過微信語音的方式與微信名稱為“君順貨站”取得了一次有效聯系,告知其稅務稽查局正在對其公司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證明你單位已知曉此事,后該微信電話就無法取得聯系,也未來我局接受檢查,存在涉嫌故意逃避檢查。從調取的銀行流水分析研判,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在棲遲能源有限公司購進的貨物及銷售給哈爾濱北大荒環宇新技術有限公司的服務,雖相關資金在銀行流水上有顯示,但迅速存入、迅速抽逃痕跡明顯,違背交易常理,涉嫌交易存在資金回流。經查詢防偽稅控系統,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在棲遲能源有限公司購進的貨物名稱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普柴”。經查詢,棲遲能源有限公司注冊地為上海市,且柴油的運輸及保存需特殊方式及介質,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雖為運輸企業,但直接購進柴油進行生產運輸,涉嫌違背常規。經查詢稅收征管系統,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2021年11月份稅款所屬期后各申報期均沒有進行任何申報。本次對26戶運輸企業的涉稅檢查,注冊地址均在哈爾濱市呼蘭區境內,且均存在無實際地點、無實際業務,企業無運輸車輛、進項均為向各石化企業購買的液化氣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交稅金基本為零的涉稅疑點,涉嫌團伙虛開發票。在調取哈爾濱尊義運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欣欣個人賬戶時發現,該個人賬戶中存在多筆與哈爾濱市尼晟運輸有限公司的往來款,哈爾濱市尼晟運輸有限公司也為我科室正在檢查的涉嫌虛開發票運輸企業,這兩戶企業疑似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涉嫌團伙虛開發票。綜上,你單位符合虛開發票的情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5份,金額合計:443,787.60元,稅額合計:57,692.40元,價稅合計:501,48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開具發票金額合計168,613.87元,稅額合計15,175.25元,價稅合計:183,789.12元。涉嫌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一條和《黑龍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決定移送公安機關。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