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信息化“十三五”發展規劃》,發揮信息化引領和支撐作用,加快港口信息化、智能化進程,促進港口提質增效升級,部決定開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五大發展理念,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創新港口發展新模式、新業態,培育港口發展新動能,推進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與港口服務和監管的深度融合,深化政企間、部門間的信息開放共享和業務協同,為加快港口轉型升級、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依托信息化,重點在港口智慧物流、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等方面,選取一批港口開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設,著力創新以港口為樞紐的物流服務模式、安全監測監管方式,推動實現“貨運一單制、信息一網通”的港口物流運作體系,逐步形成“數據一個庫、監管一張網”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體系,港口物流信息服務能力、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能力顯著增強,示范帶動我國港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任務
(一)推進港口智慧物流建設。
1.創新港口物流運作模式。
建立全程“一單制”服務方式,推動港口作業無紙化,提高港口物流運作效率;完善港口智能感知和數據采集系統,實現進出閘口等港口作業智能化管理;加快貨運信息采集交換、貨物狀態監控、作業自動化等領域的技術創新與應用,逐步實現貨物實時追蹤、全程監控和在線查詢;推動“互聯網+”港口應用,探索電子運單、網上結算等互聯網服務新模式;推動北斗系統在港口生產和物流中的應用;發揮各地的積極性和能動性,鼓勵在港口物流上下游產業鏈有機結合、信息與技術業務融合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港口智慧物流創新。
2.完善港口物流信息系統。
完善基于云架構的港口物流信息系統,拓展港口物流信息服務功能,完善基礎數據庫,豐富物流信息服務品類;加強大數據分析應用,開展定制化信息服務,提升港口作業和物流效率。
3.促進信息開放共享和互聯互通。
深化EDI技術應用,推廣使用集裝箱電子數據報文標準等基礎信息交換共享標準,推進不同運輸方式和鐵路、水路、公路運輸企業與物流企業間聯運信息和物流信息的開放共享與互聯互通;加強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建設,打造區域港口物流信息平臺,推進與電子口岸公共信息平臺等系統的有效對接;與部級信息系統和有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系統銜接,及時上報重點物資運輸等信息,配合做好重點物資運輸動態監測與組織協調,提升水運經濟運行分析水平和行業運行監測能力。
(二)實現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智能化。
1.建立健全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港口企業完善管理信息系統,實時記錄進出港危險貨物基本信息、安全應急等信息,加強動態信息管理,實現企業自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重大危險源的“痕跡化”管理;對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儲存等進行全過程、全鏈條的信息化管理,實現動態可查、狀態可控;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業務協同。
2.創新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模式。
港口企業建立危險貨物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實現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設施設備和作業的在線動態管理;配備使用安全儀表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運用物聯網技術,推廣應用紅外、測溫等智能感知設備,增強預警預測功能;加強大數據技術的運用,對基礎信息、動態信息、隱患信息、事故信息等數據進行深度挖掘和關聯分析,完善應急處置手段,提升風險預防控制、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三)實現港口危險貨物監管智能化。
1.建成省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平臺。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開發、建設、管理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供省、市、縣三級管理部門使用,可供港口經營人使用,形成省級安全監管的統一門戶;具備《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規定的主要功能和內容,使用統一規范的信息標準,建成基礎數據庫,提升安全監管信息化水平;與部級系統和同級海事、公安、安監等管理部門的系統銜接,實現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的共享共用,促進聯合監管。
2.創新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模式。
開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在線審批、在線監管執法、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在線閉環管理,實現履職的“痕跡化”;具備數據自動對比功能,對違法違規作業等異常作業進行預警或限制;結合本地實際,與企業動態監測監控系統聯網,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安全信息的綜合分析,通過三維建模與GIS等技術,對儲罐區等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集中區域的儲存場所、物料管線和重大設施進行可視化展現,關聯和全方位掌握相關信息,輔助動態監管、應急救援決策和應急聯動。
三、工作分工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示范工程組織單位,負責示范工程的統籌組織和監督管理,推動示范工程建設、信息交換共享和相關協調合作機制建設。
(二)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港口企業是示范工程的實施主體,負責示范工程的建設,落實建設制度、人員和經費等。
四、申報和實施
(一)申報條件。
申請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條件包括:港口具有一定的業務規模;信息化基礎條件好;實施方案明確,概念清晰,創新方向明確,符合管理需求;具有充足的配套資金保障。
(二)申報與實施。
1.項目申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企業根據示范任務編制申請示范工程的實施方案,港口企業的實施方案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遴選后報部,每省(區、市)原則上推薦1個示范申請工程。
2.項目確定。部匯總各省(區、市)上報的示范申請工程后,組織有關專業咨詢機構或專家對示范申請工程的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評價篩選,擇優確定最終的示范工程。
3.項目實施與驗收。實施主體應做好示范工程建設條件、資金的落實工作,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計劃開展建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跟蹤督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在示范工程建設完成后組織驗收。
(三)時間安排。
1.啟動階段。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示范工程申報、遴選,確定實施項目、實施單位及實施方案,于2017年4月底前報部水運局。經組織評選后,2017年5月底前公布示范工程項目名單。示范工程完成立項后,2017年8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投資補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交規劃發〔2016〕171號)要求,向部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2.實施階段。示范工程實施主體按照實施方案的時間進度安排建設工作,認真組織推進示范工程建設,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組織和支持工作。
3.驗收和總結階段。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示范工程驗收,并將示范實效、經驗總結報部。部將適時開展示范工作總結評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設,將示范工程納入信息化重點工作,落實責任、人員和措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部將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給予支持,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省級財政資金,對示范工程給予相應配套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三)做好組織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要認真組織推薦申報工作,加強對示范工程的跟蹤指導、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示范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2017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向部上報工作進展。
聯系人:部水運局蔡濤,聯系電話:010-65292627。
附件: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編制要點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計劃單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中國港口協會,部規劃研究院、科學研究院、水運科學研究院、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規劃司、財審司、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編制要點
一、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
主要包括:示范項目名稱、依托港口、示范特點;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規模和實力;概述智慧港口發展的基礎條件、建設內容和重點任務、組織方案、資金投入及來源、計劃進度、預期效果(考核指標)。
二、申報項目的基礎條件
按照示范工程的申報條件,重點論述開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已經具備的基礎條件,主要包括:
1.與所選示范任務相關的港口基礎設施、物流場站、網絡設施設備等基礎條件;
2.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設、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現狀,港口物流運作模式和危險貨物安全監測監控模式、港口物流信息系統和危險貨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港口物流信息開放共享和互聯互通、省級港口危險貨物信息化建設等情況;
3.實施主體近三年的業務規模(港口吞吐量、鐵水聯運量、危險貨物操作量或監管量)、項目效益和資金保障等;
4.申報單位已開展的相關工作和探索實踐,已出臺的支持政策及執行情況等。
三、申報項目的必要性與示范性論證
圍繞示范項目具備的優勢和特點,重點論述選擇該示范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與示范性,包括開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具備的政策優勢、資源優勢、技術優勢等;與相關國家或區域戰略的一致性;本示范工程的現狀、特點、需求以及技術可行性;實施本工程產生的示范效應。
四、申報項目總體思路及建設方案
重點論述總體思路、建設內容、運營組織及工作計劃,主要包括:
1.項目的總體思路、框架結構、目標、功能、任務以及重點、亮點和創新點;
2.示范項目的具體建設內容,圍繞本通知的工作任務展開詳細闡述;
3.示范項目在智慧港口概念框架、智慧物流運作流程與運作方案和港口危險貨物智能管理方案、港口危險貨物動態監測監控、省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平臺等方面的設計方案;
4.港口企業在硬件設施、監控監測設備、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投資估算,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信息化建設、相關設施設備建設等方面的投資估算;
5.項目組織與管理方案,包括組織機構、資金籌措、技術支撐、運行監管、管理制度、工作進度等方面的安排。
五、示范效果預估與考核指標
提出項目的考核指標,評估分析項目的整體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六、配套保障措施
為推進項目實施擬給予的支持措施、資金保障及配套政策情況,本項目享受的支持政策和地方補貼資金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