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遠洋海運、招商局、中國交通建設集團,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經交通運輸部領導同意,現將《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7日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促進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關鍵崗位人員誠實守信、安全生產,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交通運輸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水路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含為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關鍵崗位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信息采集、等級評定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從事公路水路行業生產經營的中央企業總部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公路水路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除只從事航運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按照“屬地為主”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具體組織管轄范圍內公路水路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組織長江干線、西江干線省際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只從事航運業務)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其他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只從事航運業務)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由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以上管理機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應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公正透明、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從事公路水路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分類分級與信息采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管理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交通設施養護工程和其他等六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七條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分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必須依法依規具有有關行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四個類型。上述四類從業人員可按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級別, AA為最高信用等級,D為最低信用等級。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自主填報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填報內容包括:
(一)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營業執照、經營資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
(二)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等基礎信息;
(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因不良行為被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含通報批評)等失信信息;
(四)安全生產表彰、獎勵和先進成果等信息。
上述信息應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及時填報;新增或發生變化的信息,應在1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通過監督執法、舉報核實、與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自主填報信息進行補充。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由信用系統根據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計算得出,并動態更新。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基礎分值為1000分,得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的評為AA級;信用得分低于1200分,等于或高于1000分的評為A級;信用得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于800分的評為B級;信用得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的評為C級;信用得分低于600分的評為D級。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分分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扣分、不良行為扣分和獎勵加分三種情形,具體標準見附件。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自主填報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不良行為信息不實的,由具有信用評定管轄權限的主管部門對其失信行為予以雙倍扣分。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定實行綜合評定。從事公路水路行業多種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應累計記分。
第十五條
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或實際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其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應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確定:
(一)集團公司直接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安全生產信用得分;
(二)集團公司管理的下一級子公司或實際控股的下一級股份公司安全生產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
集團公司管理的下一級子公司或實際控股的下一級股份公司直接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同等以上責任,下同)的,或12個月內發生2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其信用等級下降一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每項安全生產信用評分有效期為自確認之日起12個月(評分依據有明確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為準),評分在有效期內的納入信用評定累計計算,評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納入信用等級評定累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存在嚴重不良行為且滿足黑名單條件的,應同時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公布與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初次評定或發生變化的,由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自動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對公示的信用評定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可向作出不良行為認定的管理部門進行申訴。申訴結果改變不良行為認定的,申訴人應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提供相關材料,由屬地直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自動撤銷相關不良行為扣分。
評定結果確定后,由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自動公布。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可針對失信行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進行信用修復。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信用修復完成后,可委托具有行業安全生產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務機構評估給出信用修復評估結論,并向具有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對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信用修復進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可參考第三方服務機構評估結論。形式核查通過的,應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撤銷相關失信行為扣分,不通過的應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查詢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查詢本單位及其管理的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從業人員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查詢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和黑名單信息。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填報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業落實填報責任。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信用信息填報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評定結果作為行業綜合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行業綜合信用等級不高于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并依法在相關行政許可、資質(格)審核、工程招投標、優惠政策、監管執法等方面,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定結果作為差異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AA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給予優惠和扶持,并在有關單位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投標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對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D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其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采取增加監督執法頻次、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約談、公開曝光、取消經營資質(格)或限制性經營、依法實施市場禁入或限入、從重處罰等措施予以懲戒,并可引導市場慎重選擇其相關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信息填報、公示、公告和查詢等功能同時在交通運輸部“信用交通”網站開放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