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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運輸部關于廢止2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2016年1月27日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廢止2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號)。廢止這兩件規章的背景是,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落實國務院促進外貿穩增長、規范進出口環節涉企收費的要求,我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開展港口價格調整改革工作,聯合印發了《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4〕253號)和《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縮小了政府定價范圍,整合了港口收費項目、降低了港口收費標準。此外,2015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印發的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縮小了港口收費管理范圍。以上改革措施,需要對現行的港口收費規則作較大調整和修改。因此,2015年12月29日,我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交水發〔2015〕206號),于2016年3月1日生效。2001年《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和2005年《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內容已不適用,需要同時廢止。2015年12月15日,我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廢止上述兩件規章。